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时间:2025-05-03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在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对于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历来都十分严格。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定。

一、什么是特大安全事故?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

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主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

1.警告、通报批评;

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3.降低或者取消资质;

4.暂停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依法给予处分;

6.刑事追究。

四、追究期限

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五、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

2.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4.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七、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

2.坚持责任追究;

3.坚持依法处理。

八、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

九、事故赔偿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十、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

事故责任追究的监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

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包括《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我们预防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以上解读,希望大家对这一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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