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办法 优先股政策
根据2023年8月05日22:27的规定,优先股试点发行范围为不超过五家,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优先股是在公司分配股利或处分财产时,按照约定优先分配权或受益权确定所得权益的证券。
一、发行条件
1. 适用范围根据2023年06月16日05:14的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适用于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众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非上市的投资公司等。
2. 条件要求优先股试点需要满足条件:发行人应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和强大的连续盈利能力,审计报告应为标准无保。
二、管理规定
1. 证监会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会令第209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2月17日通过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日起施行。
2. 规章修订根据证监会规章,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权益分配
1. 股息分配根据2021年12月1日的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特殊情况下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
2. 利润累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四、募集要求
1. 数据披露发行人应按规定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结构,且不得变相转换为普通股。募集说明书中也应披露可转换公司的相关信息。
2. 风险提示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对风险进行充分提示,确保投资者知晓投资风险。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优先股试点办法对发行条件、管理规定、权益分配和募集要求等方面有详细规定,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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